
业主在产权车位上储物,物业经催告无果代为存放,部分物品因久未领取受潮发霉,物业要承担赔偿责任吗?近日,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披露了这样一起案件,指出业主虽然合法取得车位产权,但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使用。
李女士在购房时还买了一个地下产权车位。入住后,她在车位上放置了一个储物柜,用于存放酒类、玩具、衣物、收纳箱等物品,当成“私人小仓库”。
不久,有关部门发出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,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整改业主在地下车库公共部位擅自堆物的行为。物业公司多次联系李女士要求其自行清理,但李女士一直未予配合。
物业公司只好将储物柜暂时移至公司仓库保管,并告知李女士尽快前去领取。李女士迟迟未去,柜中部分物品因受潮发霉,李女士遂向闵行法院起诉,要求物业公司赔偿1.4万余元。
李女士认为,地下车位属于其私有产权而非公共区域,物业公司未经许可强行处置车位上的物品,且未妥善保管,严重侵犯了其私有财产权。
物业公司辩称,地下车位使用用途为停车,公司对车库整体公共安全与环境卫生有权进行管理。公司已多次联系李女士,让她移除或取走柜子,也已尽了合理的保管义务,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闵行法院审理认为,业主、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,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,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。地下车位具有特定停车用途,李女士在地下车位安装储物柜的行为,改变了车位的用途,存放的酒类、衣物、收纳盒等物品,也给地下车库管理带来了消防安全隐患。物业公司多次联系其清理整改,李女士均未予理睬,实属不当。储物柜被清理后,物业公司亦及时告知李女士取走相应物品,但李女士怠于领取,导致储物柜内部分物品发生损坏,相应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。
据此,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。李女士提出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。
闵行法院新虹桥人民法庭(虹桥商事法庭)法官万涛指出,“产权”不等于“任意处置权”。法律保护私有产权,前提是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,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。本案中,李女士在车位上长期摆放固定储物柜,实质是将车位变更为储物空间,不符合不动产按规划用途使用的法律原则。
物业公司在收到有关部门的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后,依次完成了“劝阻—通知—催告”的前置程序,在业主拒不配合整改的情况下,才将储物柜转移并妥善保管,做到了权责对等、程序先行、服务与管理并重,属于正当履职。法律鼓励权利人积极维护自身权益,也要求权利人对自己的懈怠行为承担相应后果。李女士在知晓物品存放地点后,怠于领取所致的物品发霉损失,应当由她自行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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